2月7日,江苏连云港,网上流传一段视频:有人在某酒店门口摆花圈、烧纸祭奠,配文称自己14岁的女儿在酒店遭三名男子强迫吸毒。据悉,女孩已于2月1日死亡,当天曾被三名男子带进酒店,与其同行的还有一名同龄女孩。
据同行的女孩讲述,二人与男性友人在酒吧饮酒后又被带到附近餐厅,期间再次饮酒,随后被带至涉案酒店。三名男子威逼哄骗两人吸食笑气,受害女孩吸食数口后,当场翻白眼、开始浑身抽搐并陷入昏迷。而自己也因吸食笑气短暂昏迷,在苏醒后,看到受害女孩已经嘴巴发紫、瞳孔放大。这时,三名男子不仅不予施救,还阻止自己拨打120求救,最终导致受害女孩惨死在酒店房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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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,受害女孩的遗体已被送往上海进行尸检,3名涉案男子已被警方控制,相关案件正在调查之中。
据悉,这三名涉事男子分别为酒店老板、酒吧老板于某和股东陈某,均为三十多岁。
那么,本案中的涉事人员涉嫌构成什么犯罪?
一、目前,笑气被界定为危险化学物品,未被界定为毒品。
我国毒品管制目录中,“笑气”没有被列入其中。“笑气”虽然具有轻微的麻醉作用,但本身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,不过如果过量吸食“笑气”会引发晕厥以及心脏病发作,甚至可能因为缺氧导致窒息死亡。
因为笑气不属于毒品,所以本案不会涉及到毒品犯罪,不会以强迫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。不过作为危险化学物品,我国规定,经营“笑气”需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。而强迫他人吸食”笑气“也属于违法行为,应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,强迫他人吸食“笑气”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涉嫌构成犯罪。
二、三名男子涉嫌故意杀人罪。
如果尸检结果显示,女孩的死亡与吸食“笑气”有关,三名男子又存在强迫诱骗女孩吸食“笑气”,而且在女孩已经出现了危难状态时,不仅不予施救,不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继续发生,反而阻挠他人拨打120进行施救。三名男子放任女孩死亡结果的发生,主观上存在故意,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,应当认定为(间接)故意杀人罪。
我国《刑法》第232条规定,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如果三名男子存在强迫、诱骗女孩吸食“笑气”的行为,但仅仅只让女孩吸食了微量的“笑气”,则三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因为吸食微量的笑气,比较难证明三名男子对致人死亡的后果存在明知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,更符合对死亡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,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是轻信可以避免,所以,这种情况下,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合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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